第944章 都是拆迁惹的祸-《律师本色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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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三日后,牛盛明在一份由农传青起草的关于愿意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,牛盛明不在JB该项目的承诺书上签字后,收到农传青支付的首期款项二十万元。

    案发后,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牛盛明抓获,追回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已发还。今年四月中旬,县检察院以牛盛明犯敲诈勒索罪,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    县法院认为,被告人牛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要挟手段,索取他人钱财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
    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,以敲诈勒索罪,判处被告人牛盛明有期徒刑六年。

    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牛盛明不服,提出上诉。

    “包女士,我问您下,是您丈夫牛盛明主动联系的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,还是对方先给您丈夫打的电话?是谁先联系的谁?”方轶问道。

    “我们就是一个小老百姓,哪有人家投资开发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啊,是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给我家牛盛明打的电话。

    当时我们俩正在店里忙,手机响了,接完电话后,牛盛明说是投资开发公司打来的,想找他谈赔偿的事。”包丽回道。

    “嗯,我认为,您丈夫的案子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
    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,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,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威胁或者要胁方法,强行索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    本案中,您丈夫是基于对拆迁补偿的不服而向相关部门反应情况,随后投资开发公司主动联系牛盛明,商讨赔偿情况。

    您丈夫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客观上采用威胁或者要胁的方法,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情况。

    当然这只是我的初步判断,需要看过案卷后才能知道详细的情况,做最终判断。”方轶放下刑事判决书说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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